9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,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集中供热

日期:2020年07月1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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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日,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《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》,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。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订,
由六章、四十四条调整为七章、五十五条。其中,删去十条,对其余的三十四条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,并将其中的五条各拆分成两条,同时新增十六条。
《条例》强化了节能社会新风尚的营造。为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,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,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,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
育和培训体系;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,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。
为了进一步提高节能工作的监管实效,《条例》新增了下列规定:明确有关地方节能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权限,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
定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,根据本省实际,制定其他地方节能标准;明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,要求按
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;明确实行落后用能产品、设备、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,要求按国家淘汰目
录和实施办法,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、设备和生产工艺。
为了切实降低重点行业能源消费量,提高行业整体能源利用效率,《条例》新增了下列规定: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,优化能源生产、消费结构,
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、可再生能源,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;要求鼓励支持工业园区、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,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集中供热;要求加强城市
节约用电管理,严控公共设施和场所能耗,强调公共机构要带头使用节能产品、设备;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,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,倡导绿色出
行;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、船舶和农业机械,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、更新制度。
为了加快节能工作的科技推动力,《条例》新增了下列规定:明确了相关人民政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职责,要求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
领域;要求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、方向、推广目录,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,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;鼓励支持企业、科
研机构、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产品、新材料,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生物质能、可再生能源等。
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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